为保障浙江紧固件产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浙江省紧固件行业协会章程》的要求,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订立如下公约:   
  一、知识产权保护
     1、鼓励创新
完善协会企业技改和创新促进机制,依托国家标准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逐步构建以协会紧固件产品技术研发中心为核心,以副会长以上企业国家级实验室,常务理事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为基础的创新平台,大力推进传统产品的技改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开发。
     2、及时备案
会员企业自创、参与开发的各项发明和专利,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备案。
     3、积极推广
本会会员企业自创、参与开发的各项发明和专利,在推广发展计划中,本会其它会员企业有优先有偿使用的权利。
     4、依法护牌
本会会员企业有依法共同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发明者权利的义务。当发生侵权事件时,必须自觉接受协会法律部的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法院判决,并经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视情对相关企业作出警告或除名的处理。
     二、反不正当竞争
     1、反低价竞争
  协会各常务副会长是组织领导全省反低价竞争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在中国国际紧固件五金城筹建紧固件产品销售基准价格动态公示系统,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浙江紧固件产品销售基准价格体系。协会实行全行业公开举报监管制度,会员企业应当加强自律,主动抵制低价竞销等扰乱贸易经营秩序的行为,对低于成本价格报价、交易的协会企业,经举报查证核实,作除名处理,浙江境内低于成本价格报价、交易的非协会会员紧固件生产企业, 经举报在商请相关工商、质检等部门查证核实后,列入黑名单,并在《浙江紧固件会刊》及协会网站上公开通报,协会所有企业应立即停止与该企业的业务合作,凡发现继续与黑名单企业发生业务关系的协会会员,一律除名,同时报所在地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备案。
     2、反倾销应诉
  协会企业是紧固件出口反倾销应诉的主体,相关涉案产品所对应的协会常务副会长是组织领导全省反倾销应诉的主要责任人;平时,会员企业要自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立案前,会员企业应积极参与各级商务部门和协会组织的预警和培训工作会议。会员企业获知涉及出口反倾销信息,以及对我应诉工作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时,应及时上报当地商务部门和协会秘书处,并提出建议和对策。协会重点出口企业应积极开展与国外有关组织、机构或企业的沟通与交流,协助开展磋商、谈判和游说等工作。中小企业由协会统一聘请律师、制订应诉方案,重点出口企业在单独聘请律师、采取重大应诉行动时,应事先征求当地商务部门和协会的意见并接受指导。立案后,会员企业应当接受协会的统一协调,认真及时地配合相关律师事务所完成调查问卷填报等工作,禁止排斥其他企业应诉,确保行业集体抗辩的有效性。应诉企业在应诉过程中不得从事对我行业整体应诉工作和应诉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协会涉案金额在全国排名前10位或涉案出口金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会员企业不参加应诉的,必须向当地商务部门和协会递交书面说明材料。对拒不执行应对出口反倾销相关措施的企业,列入反倾销应诉黑名单,并开除协会会员资格;协会逐年在会费中安排部分资金建立反倾销应诉准备基金,当出现相关国家对我紧固件产品反倾销时,从资金上确保在第一时间启动各项应诉工作。
         三、反人才非正常流动
  人才非正常流动是指受聘人(或用人企业)因片面追求自身利益,忽视原用人企业的利益,不遵循组织程序,不办理正常的调配、辞聘等手续,擅自离职(或聘用)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行为。
      协会企业不得聘用和接收未办妥正常调配、辞聘手续的各类紧固件专业人才。出现人才非正常流动时,相关企业应及时上报,由协会会同当地劳动部门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协调处理,凡用人企业招用未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证据确凿且不接受调解的,作除名处理。非协会会员紧固件生产企业,招用未解除合同的劳动者, 协会所有企业应立即停止与该企业的业务合作,凡发现继续与该企业发生业务关系的协会会员, 作除名处理。
     四、共同打造商会品牌
     1、五大品牌
中国(国际)紧固件五金城;环球紧固件网;浙江紧固件会刊;中国(海盐)紧固件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每年4月20日—21日、10月20日—22日);协会标志(会标、商标、名片) 。
     2、品牌宣传
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共享成果是协会全体成员的义务和权利。品牌企业要在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主动加强与协会企业的联系,协会全体企业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利用协会品牌发展自己的经验;各品牌企业之间要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各具特色,和谐发展;全体会员企业,参加贸易展览等国、内外经贸活动,只要组展方允许都要统一打出浙江紧固件的品牌;企业宣传资料的制作,都要主动宣传浙江紧固件协会及其品牌;对外交往,提倡使用协会统一格式的名片; 协会正副会长、理事企业必须在协会品牌的建设和发展中起带头作用。
     本公约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试行,试行期自通过之日起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