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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商会一届三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八日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海盐紧固件同业商会章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为了确保商会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基本的经费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加入海盐紧固件同业商会的所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不含经批准兼职的公务人员)会员。
第三条 商会会费按照各会员单位在协会中权利、职责和义务相衔接的原则,核收会员会费。
第四条 会费收取标准:根据商会年度工作任务,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由会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再经会员大会审议批准并报县民政局、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第五条 会费使用范围:商会常设办事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费用,为实现会员大会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所需的费用,不得用于与协会职能无关的事项。
第六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各单位发出年度会费收缴通知,各单位在6月1日前按商会开设的银行账户缴纳。
第七条 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由商会财务部门收取并出具财政部统一的会费收据。
第八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会员大会通过的预算方案执行。
第九条 商会常设机构定期向理事会议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和会员的审查和监督。
第十条 商会财务部门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和理事会决议,对经费使用进行财务监督,对不合理开支有权拒付。
第十一条 商会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发现不合理的开支,须及时调整和纠正,对违纪的须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