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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二零零七年第一次会长(理事)会议通过)
二零零七年二月一日 实行
一、为完善商会服务体系,商会下设若干直属部门(服务中介机构)。
二、商会直属部门必须是商会会员(独立法人)企业。
三、商会秘书处(办公室)是直属部门的主管部门。
四、设立直属部门,由秘书长提出,经会长(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五、直属部门围绕商会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习外地经验,结合海盐实际,制定各自的年度工作计划,经会长(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作为商会工作的组成部分,以商会名义组织实施。
六、直属部门一般与商会集中办公,以商会直属部门和企业法人双重身份对外开展工作,
七、直属部门必须正确处理服务会员与本企业发展的关系,对会员企业的服务收费实行公开、公平和相对优惠的政策。
八、直属部门必须参加由商会秘书处(办公室)组织的每月一次的商会机关议事会议,内容为交流工作经验,部署下月工作,以形成商会服务工作的合力。
九、直属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互相协作,互惠互利,和谐发展。
十、直属部门在为会员企业服务中,不得以商会名义从事未经授权的任何事项,并自觉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十一、直属部门聘任期为一年,通常情况下可以连任,当有二个以上会员企业竞争同一直属部门工作时,秘书处(办公室)将采取考评方式确定,并提交会长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十二、商会欢迎县内外一流的特色服务中介企业加盟并聘任为商会直属部门,以不断优化对商会会员企业的服务。
十三、本条例已经2007年第一次会长(理事)会议通过,自2007年2月1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