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为缓解我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的矛盾,推动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海盐新诚信紧固件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身抗风险能力,经县经贸局发文批准,公司性质由“会员制互助合作型”向“商业性开放型”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转变,服务范围从“为本县紧固件同业商会会员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扩大为“为本县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为规范管理,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基金:由公司注册资金、政府贴补资金等组成,专户存入相关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存期由公司选择确定。

  第三条、担保总额度:按存入相关金融机构担保基金专户总额1:5-8确定担保最高总额度,即在任一时点上未清偿的担保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存的担保基金专户余额的5-8倍。

  第四条、企业申请担保条件:申请贷款担保的中小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万元,资产负债率小于70﹪;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有效益。

  申请企业同时应符合以下受理条件:
  1、企业信用良好;近期内无金融、工商、环保、税务等部门不良记录;
  2、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有相应的生产、供货能力;
  3、能够提供我公司要求的反担保措施;
  4、原则上不给经营亏损企业和经营者有不良嗜好企业提供担保。

  第五条、担保审批原则:基本原则是“谨慎、安全、高效、短期”。具体要求如下:
  1、公司评审:首次办理担保者需经公司项目评审部进行抗风险能力(A、B、C)级别评审,条件符合的中小企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研究、审核后向相关金融机构推荐办理担保(原则上每季审定、调整、推荐一次)。

  2、企业担保额度:企业的担保额度根据企业规模、业绩、股本、信用情况及担保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业务合作协议中所规定“单户企业的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担保公司实收注册资本10-15%比例”确定。
股东的优惠担保额度按其股本1:5掌握。

  3、反担保:为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被担保企业应以自身或其它法人合法的财产、票据抵押、原材料质押、“信贷联保联合体”、企业信用反担保等形式提供反担保。

  企业自营出口海关数3美元可抵1元人民币免反担保额度,(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时相应调整), 企业免反担保额度最高为人民币800万元。

  4、担保期限:担保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12个月。
第六条、担保种类:为中小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采购及流动资金授信的担保服务,品种有: 流动资金贷款、国际结算项下的信用证打包、T/T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商业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加工贸易保证金、预付保付保函等。

  第七条、担保手续与顺序:
  1、申请企业向开户(贷款)金融机构或本公司业务部领取担保《申请书》。

  2、提供相关资料:
  ⑴企业全体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承担无限责任”的《承诺函》;
  ⑵与客商签订的商品供销合同及结算方式(如信用证副本或复印件);
  ⑶上年底及上月的财务报告;

  3、初次申请担保的企业还应提交:
  ⑴公司章程;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须反担保的还需提供可以抵押、质押方面材料和反担保企业〔本条
  第2款⑴、⑶第3款⑴、⑵〕资料。

  5、企业在取得相关金融机构授信(担保)额度的基础上,由相关金融机构向我公司出具
  《工作联系单》,本公司收到企业《申请书》、融机构《工作联系单》后及时进行审核并征求相
关部门意见,在一个工作日内确是否给予担保,同意担保的当天办妥担保手续。

  第八条、担保期间督查:担保合同存续期间,企业必须按月、如实报送财务报表。公司风险监督部与金融机构有权定期不定期检查贷款企业、反担保企业的贷款使用、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订单状况、供货能力、质物仓储存放等情况。如有提供不实、虚假信息或拖欠手续费等情节时,本公司有权提前中(终)止在保责任,并在一定期限内暂停为其担保服务。

  第九条、担保终止:担保合同到期时,企业(信贷联保联合体)应及时归还担保贷款,担保贷款本息还清后,担保合同自然终止,公司担保基金所承担的责任自然消失。

  第十条、收费标准:
1,初评手续费:首次申请担保、融资企业通过项目评审部风险评审者,收取评审费 500元(未通过企业免收);
2,担保手续费:
  (1)企业担保手续费根据企业信用及抗风险能力(A、B、C)等级,按该笔担保贷款实际利息的30-40-50%计收。其它授信品种担保手续费参照贷款标准执行且单笔手续费最低不少于100元(见收费标准)。
  (2)担保手续费结算:三个月内的一般担保,凭金融机构核销担保手续后出具的《结清通知单》办理;三个月以上按季结算,核销担保手续时结清;预付保付保函发生时一次性收取。
  (3)企业(联合体)一旦不能按期归还担保贷款,造成逾期时,逾期时间担保手续费另加100% 。(收费标准按人民银行公布利率及公司财务状况、财政部规定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逾期代偿处理:企业(联合体)一旦不能按期归还担保贷款本息, 造成逾期时,公司首先将暂停其享受担保服务的资格。逾期1个月仍不能还清本息的企业,将列入黑名单名录,一年内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业务。在向反担保企业追索连带责任同时,公司与经办银行按担保协议、《承诺函》有关条款,依序从“企业(联合体)担保保证金户”、“企业(联合体)出口退税专户”、“本公司保证金专户”中偿还逾期贷款本息、担保手续费。从“本公司保证金专户”中代为清偿的资金(含因此而发生的相关损失及费用),商请县国税局、县财政局和有关金融机构协同配合用各种办法包括运用法律手段催收,直到全部收回为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注册)股东会通过之(2008.7.25)日执行。由本公司负责解释。